各县(市)、通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苏人社发〔2017〕264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将36种药品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苏人社发〔2017〕265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注射用曲妥珠单抗(赫赛汀)执行国家医保支付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7〕314号)规定,为保障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平稳运行,现对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国家药品目录(2017年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工医疗保险、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统一执行《国家药品目录(2017年版)》,该目录所列药品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二、除《国家药品目录(2017年版)》删除的品种外,原《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中未纳入《国家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乙类药品(含复合药)暂按原规定执行。
三、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建立谈判机制将部分特殊药品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通知》(苏人社发〔2013〕72号)进行特药管理的伊马替尼口服常释剂型(国家目录编号西药801),暂按原特药规定执行。
2017年10月1日起,注射用曲妥珠单抗(赫赛汀)医保结算价按国家医保支付标准执行,除低保患者外,取消原由企业或中国癌症基金会根据注射用曲妥珠单抗(赫赛汀)患者援助项目提供的无偿供药;增加治疗HER2阳性晚期转移性胃癌适应症并纳入特药管理。参保患者使用注射用曲妥珠单抗(赫赛汀),自治疗之日起,一个医疗年度内,药品用量HER2阳性乳腺癌患者14瓶,HER2阳性晚期转移性胃癌患者12瓶,超体重患者依据责任医师处方确定医疗年度用量。2017年10月1日(不含当日)前,经备案并有用药记录及购药发票的HER2阳性乳腺癌参保患者,在现医疗年度内,继续享受本医疗年度的无偿供药待遇,申请无偿供药的医学标准、申请流程及领药流程不变。余暂按原特药规定执行。
四、乙类药品增设乙5类、乙6类, 职工医疗保险、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分别按50%、60%先予负担,其余按我市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支付。
乙6类药品,离休、二乙人员个人按20%先予负担,其余按我市离休、二乙医疗有关规定支付。
五、上述第二条、第三条以外的《国家药品目录(2017年版)》新增药品及纳入乙类范围的36种药品,其项目等级、个人先负担比例、医保支付标准等见附件1。
此次增加的抗肿瘤靶向治疗药品(已纳入我省特药管理的5个药品除外)纳入恶性肿瘤门诊检查治疗和门诊特定放化疗治疗的门诊特殊病专项。
六、调整部分乙类药品的项目等级,详见附件2。其余乙类药品仍按原规定执行。
七、靶向治疗药品的使用实行指定医院、备案管理。
1、具备相应医疗资质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定点医院使用靶向治疗药品的,需提供药品名称、治疗病种,责任医师名单、药品管理审批流程等相关资料,报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备案,备案核准后方可使用。
2、参保患者持指定医院责任医师签字确认的申请表(见附件3)及有关材料向医院医保办提出申请,医院医保办按规定进行审核备案,备案有效期一年,有效期满后,如需继续使用应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申请靶向治疗用药需提供的材料:社会保障卡、《申请表》、相关医疗文书(基因检测、病理诊断、影像报告、门诊病历〈须有相关靶向药物治疗方案和治疗记录,下同〉、出院小结〈或住院病历,下同〉等)等。
使用靶向治疗用药的申请、备案等资料,指定医院应按档案要求归档保存,保存期不少10年。
3、参保患者使用靶向治疗药品实行定期复查评估制度。因病情变化、临床需要等情形应定期(一般为两个月一次)到责任医师处复查评估,复查结果以《南通市靶向治疗药品使用评估表》(见附件4)形式记录,由责任医师签字确认。不按规定时限复查或经复查评估达不到临床医学诊断标准的,不可使用靶向治疗药品。不符合使用靶向治疗药品规定的,指定医院应及时取消该参保人员使用靶向治疗药品资格。
4、省内异地、跨省异地就医的参保患者,使用靶向治疗药品未能实现划卡结算的,由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备案,并按规定核报。
八、各医保经办机构应加强医保目录用药监管,重点监控有限制支付范围药品和临床易滥用的辅助药品。
九、各定点单位要严格执行药品的限定支付范围,不得扩大或调整,要建立完善的管理和审核制度。对超限定支付范围纳入医保支付的费用,将由定点单位承担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本通知自2017年10月1日执行。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 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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